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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税发〔2003〕172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乎网注——该文件已全文失效,请参阅:厦国税公告2011年第5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国税发〔2003〕172号

全文失效

2003-11-14

涉外税收管理局、集美区国税局、杏林区国税局、海沧投资区国税局、同安区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二点“取消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批准的后续管理”规定,仅取消对从事信贷、租赁行业的企业计提坏帐准备的审批,对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规定执行。

   二、《通知》第四点“取消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审批的后续管理”规定,对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企业应就上述固定资产的购置价格、购置时间、投入使用情况、折旧计提情况等做出说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通知》中未涉及取消审批的项目,仍按原相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权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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