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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税发〔2003〕92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09-29 厦国税发〔2003〕92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该文件已全文失效,详情请参阅厦国税公告〔2015〕4号文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厦国税发〔2003〕92号

全文失效  

2003-06-10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根据《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待省局下文后予以明确。

二、关于简易申报、简并征期问题。仍按现行做法执行,今后如有变动,将另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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