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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税所〔1998〕27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09-29 厦国税所〔1998〕27号 我要评论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国税所〔1998〕27号

全文有效  

1998-07-23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厦门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当年发生的亏损,应在次年纳税申报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的同时.附送“企业亏损审查认定表”。

二、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朴期内,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在次年纳税申报的同时,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

三、直属征收局应将受理的上逑资料及时移送市局所得税处,由市局所得税处负责组织对亏损企业及补亏企业的审核认真工作;岛外各区局的审核认定工作则由各区局税政审理负责。整个核查工作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检查同步进行。

  四,为确保纳税人年度税前弥补亏损数额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纳税人年度亏损数额,若只经案头核查,今后税务机关再进行检查,则纳税人年度亏损数额的认定以税务机关检查结论为以后年度弥补亏损的依据。

  五、企业亏陨弥朴应在自核自缴期限内按规定进行申报,并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方可弥补。

六、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或单位发生年度亏损的,纳税申报时不必填报企业亏掼审查认定表;但经年终检查出的与申报不符而多计的亏损,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6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略)

1、企业亏损审查认定表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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