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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税函[2007]96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

09-29 厦国税函[2007]96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该文件已全文失效,详情请参阅厦国税公告〔2015〕4号文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

厦国税函[2007]96号

全文失效

2007.7.13

各区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46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6〕945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管理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管理意见仅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外购产品出口(不包括四类视同自产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列名生产企业。  

二、列名生产企业在外购产品出口并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

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三、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列名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后,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及国税发〔2002〕1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确保相关退(免)税凭证、电子信息无误,对审核无误的予以办理免、抵、退税及调库手续。

  列名试点企业外购产品出口,须凭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规定的其他相关凭证等办理免抵退税。

  列名试点企业从享受增值税返还政策的农资生产企业、福利企业等收购的产品出口,不能享受抵退税政策。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密切关注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的特点和变化,及时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定期上报总结。

二OO七年七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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