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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税函[2005]114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流转税管理司、信息中心关于印发《防伪税控 “一机多票”开票系统推行工作要点》的通知

09-29 厦国税函[2005]114号 我要评论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流转税管理司、信息中心关于印发《防伪税控 “一机多票”开票系统推行工作要点》的通知

厦国税函[2005]114号

全文有效

2005-10-25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流转税管理司、信息中心关于印发《防伪税控“一机多票”开票系统推行工作要点》的通知(流便函〔2005〕13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确保推行工作顺利进行,市局要求各直属局、区局要相应成立防伪税控“一机多票”开票系统推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及联系电话于11月20日前上报市局备案)。各局要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和《厦门市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企业端升级实施步骤》(见附件2)制定详细的推行计划, 有序组织、安排有关企业进行相关的培训、开票系统升级、金税卡加载等工作, 确保推行实施工

作层层落实。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由于此次推行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市局下发了《一机多票系统问题解答》(见附件3),各直属局、区局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防伪税控“一机多票”开票系统,认真做好升级企业的动员工作,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取得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为推行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环环相扣,落实到户。

切实抓好推行中各环节的衔接,尤其要做好手工版普遍发票的限期缴销以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票种鉴定工作,做到通知一户、培训一户、安装一户、使用一户。

四、及时总结,加强反馈。

各局要密切掌握推行工作动态,及时总结推行工作经验,对推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汇总上报市局。

五、经研究决定,我市“一机多票”试运行地区为集美区。市局将在试运行的基础上,全面推行“一机多票”,各局要做好相关准备,力争明年上半年全部推行到位。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流转税管理司、信息中心关于印发《防伪税控“一机多票”开票系统推行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防伪税控“一机多票”开票系统推行工作要点》(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一机多票”各项推行工作。

总局拟于11月中旬召开全国“一机多票”推行工作会议。各地税务机关要对“一机多票”推行工作中存在的业务、技术和操作问题进行跟踪调查,及时汇总;要密切掌握推行工作动态,积极研究推行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要及时总结推行工作经验,形成书面报告,并作为会议汇报材料,既要说明存在问题,又要提出建议措施。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将另行通知。

附件: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开票系统推行工作要点

                  流转税管理司      信息中心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

开票系统推行工作要点

一、推广实施工作内容

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试运行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推广实施计划。试运行地区税务机关应按照计划做好企业的培训、企业端系统升级的组织工作;完成升级企业的验票、报税、退票和加载后开票金税卡的发行、发票发售等工作;有序地组织好 “一机多票”工作的推广实施工作。

试运行地区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应在当地税务机关的统一安排下,完成以下工作:

(一)企业培训工作;

(二)升级前企业设备的验机工作;

(三)开票金税卡的加载工作;

(四)开票金税卡发行后的“一机多票”升级安装、调试等工作。

二、推广实施步骤及要求

(一)前期准备与培训阶段

1、试运行地区税务机关根据推广计划,将与本次推广工作有关的企业培训、开票系统升级、金税卡加载的具体安排及实施步骤、要求等及时通知当地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和纳入推行计划的企业;

2、为确保金税工程运行质量,纳入推行计划的企业应经过培训及考核后,持《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企业操作员结业证书》上岗。

(二)升级企业加载、发行与安装阶段

1、各地税务机关做好升级企业的通知与动员工作,组织并安排好在办税大厅以集中方式进行加载、发行与安装等工作。

2、升级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时间,先将未用发票退回至IC卡,并携带开票系统(开票计算机主机、金税卡、IC卡、读卡器)、发票库存清单和纸质发票到办税大厅进行升级。

3、当地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对升级企业携带的开票主机、金税卡、IC卡进行检验,登录进入其开票子系统中,在升级前必须将企业开票系统原数据进行备份;检查企业是否有剩余发票及是否已将剩余发票退至IC卡,如果没有退票,协助企业将发票退至IC 卡;检查升级企业本月份是否已经开具发票,对于已经开具发票的协助采取不同措施采集数据。

4、各地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发票验旧工作,核对发票库存清单与纸质发票是否相符,进行发票退回。

5、如果在纳税申报期进行企业端升级,则企业持抄税后IC卡进行纳税申报期报税;如果在非纳税申报期进行企业端升级,则税务机关应确保企业已经完成纳税申报期的报税。

各地税务机关可要求试运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期报税后、开票系统升级前,不要开具发票。如果升级企业由于经营业务需要在纳税申报期报税后、开票系统升级前已经开具了发票,则应进行以下操作:

由防伪税控服务单位技术人员将当月发票数据传出至软盘,并交企业下月报税时连同升级后产生的IC卡中发票数据一并报税。

6、当地防伪税控服务单位技术支持人员对升级企业的开票系统所用金税卡进行加载。

7、主管税务机关对升级企业进行发行信息的登记与变更,并对两卡进行发行或更换。

(1) 对于已使用开票系统的升级企业,利用“升级发行”操作对两卡设置发行授权信息,确定各种类发票的限量、开票限额,随后执行“变更企业授权信息”操作,升级发行完成;

(2) 对于新纳入防伪税控的企业,登记纳税人档案信息并设置发行授权信息,确定各种类发票的限量、开票限额,进行初始发行。

8、发行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可正常对升级企业进行发票发售。

9、各地区防伪税控服务单位负责为升级企业安装升级,并调试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软硬件。

(三)升级企业报税、纳税申报阶段

升级企业在升级成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可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正常完成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报税,并可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的票表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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