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国税函[2005]71号
全文有效
2005-07-08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提高对实施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工作责任心,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机动车辆税收管理的质量。
二、工作要求
(一)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1、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的报送要求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报送电子文档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及申报当期销售所有机动车辆的《代码清单》等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的工作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对《统一发票清单》中发票份数、价费合计金额与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应进行人工比对、对企业统一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审核的工作,应在纳税人办理防伪税控发票报税时同时进行。
3、主管税务机关对机动车辆税收管理的工作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数据信息的稽核比对工作应于每月的20至25日进行,每月30日前应将比对情况、开展纳税评估或实施日常检查的情况上报市局。
(二)机动车辆经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1、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的报送要求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提供的当期销售给使用者机动车辆的《统一发票清单》和《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等资料应报送电子文档。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的工作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对《统一发票清单》中发票份数、价费合计金额与开具的统一发票存根联应进行人工比对、对企业统一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审核的工作,应在纳税人办理防伪税控发票报税时同时进行。纳税人为非防伪税控企业的,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进行。
3、主管税务机关对机动车辆税收管理的工作要求
各主管税务机关利用由车辆购置税征收环节采集的《发票价格异常清单》的信息与企业报送的统一发票的价格信息进行核对,核对工作应于每月的20至25日进行,每月30日前应将比对情况、开展纳税评估或实施日常检查的情况上报市局。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售管理
为满足《发票价格异常清单》比对的需要,自7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销售的统一发票第五联“报税联”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
主管税务机关代码为9位,9位代码的编制方法为在现有7为代码后加两位0。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戳记由各单位自行刻制。
(四)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
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应于每月7日前将上月的《发票价格异常清单》和《车购税代码清单》电子信息上报市局。
(五)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机动车辆经销企业名单
各单位应将所管征的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机动车辆经销企业名单于7月30日前上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