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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税函[2005]45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受理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09-29 厦国税函[2005]45号 我要评论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受理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厦国税函[2005]45号

全文有效

2005-05-08

厦门市思明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受理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厦国税思发〔2005〕15号)已收悉。经研究,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99号)第二条以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厦国税发〔2004〕206号)第二条明确规定,减免税申请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逾期减免税申请不再办理。请你局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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