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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府办[2005]6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高档住宅和普通住宅界定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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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高档住宅和普通住宅界定问题的通知

厦府办[2005]62号

全文有效

2005-03-9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随着海湾型城市发展战略的实施,我市房地产市场日益活跃,为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需要,解决岛内岛外政策差异,推动岛外区域经济发展,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经研究,对我市高档住宅和普通住宅界定调整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住宅为高档住宅: 1、别墅、度假村;

 2、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超过7000元的。

 二、除上述之外的住宅为普通住宅。

 三、本通知从2005年2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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