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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税函[2004]230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09-29 厦国税函[2004]230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该文件已全文失效,请参阅:厦国税函〔2008〕32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厦国税函[2004]230号

全文失效

2004-12-30

直属分局、各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37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4年度清算工作,不仅涉及到本年度出口货物,还包括对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物的陈欠税款进行彻底清理,无论是在清算范围还是在时间跨度上都比往年有所扩大。对此,各局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提升清算工作质量和清算表报的及时性、准确性,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清算任务。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调库有关核销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40号)的规定,各局应继续做好预免抵调库税额的核销工作。从各局12月份上报的1-11月份预免抵调库税额核销情况看,尚有部分企业依据出口报关单003数据计算的预免抵税额未能及时核销,各单位应密切跟踪,做好审核审批工作,务必在2005年3月31日前全部核销完毕,并于4月3日前将有关核销情况报送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三、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变动较大,特别是在申报时限的要求上,总局陆续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等文件,对此,各局要切实做好对所辖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将有关规定传达到每户企业;督促企业抓紧回收退税单证,主动协助企业解决单证、信息问题,指导企业加紧退税申报,做好清算各项工作;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在日常审核中使用人工挑过办法审核审批通过的税额,各局应注意作好纸质单证及电子信息的事后核对工作。

四、2004年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出口货物退税率调整范围大,个别出口产品暂停出口退税的时限不一,容易造成混淆。各局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52号)文件规定及相关退税率调整文件的要求,对出口企业应适用的退税率进行重点清算。  

五、各局应做好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物陈欠退税款的清理扫尾工作,填报《截止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税办理情况表》(见附件3),并在清算报告中说明清理陈欠退税款的情况。

六、各局应尽快对本局清算工作的开展作出具体部署,确保清算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2005年1月19日之前,各局要将初步清算情况编制《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见附件)上报市局;清算工作结束后,各局应编制《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汇总表》(见附件)、《截止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税办理情况表》(见附件)、《特殊政策退(免)税清算表》(见附件)、《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年报表》(见附件)、《列名钢铁企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情况统计表》(见附件)、《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汇总表》(见附件),并以正式公文的形式将清算报告及相关附表在2005年4月18日之前上报市局,清算报告应能全面、具体地反映清算组织实施情况、清算户数及应退(免)税、查补查退调整情况、清算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典型问题)及对策及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及管理上存在的不足及建议等内容,以便通过总结和回顾,达到加强和规范出口退税管理的目的。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378号)

2.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

3.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汇总表

4.截至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税办理情况表

5.特殊政策退(免)税清算表

6.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年报表

7.列名钢铁企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情况统计表

8.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汇总表

9.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

10.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

11.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

12.卷烟出口企业清算表

13.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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