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厦门  >  厦国税函[2000]2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厦门市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意见

厦国税函[2000]2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厦门市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意见

09-29 厦国税函[2000]2号 我要评论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厦门市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意见

厦国税函[2000]2号

全文有效

2000-05-12

市政府秘书处:

对<<厦门市鼓励民营企业发展若干暂行规定>>(厦委发〖1997〗021号)实施意见,我局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应不包括企业逾期缴纳税款的滞纳金、罚款和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稽查查补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二、剔除的“退税额”,应不包括企业出口货物依照规定的退税。

三、报请税务机关认证的机构,为税务征收部门,即直属征收局、区局、外税局。

四、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认证,应报送相应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连续三年的税款缴款书(复印件);

3、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此复。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