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查补税款合并申报的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厦国税[2000]67号
全文有效
2000-08-03
各直属局、区局、计算机信息中心:
鉴于查补税款后,部分纳税人并未做相应的应缴税金和有关科目的会计调帐,只做上缴税金会计处理,为了有效监控堵漏,XTAIS征管软件在功能设定上增设了税务处理决定生成同时产生应征税金的记录,控制税务查补税款的跟踪管理。个别纳税人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尚未生成正式税务处理文书前,主动将税务查出的税款全部或部分办理补申报(包括与正常申报合并补申报的,下同)和缴纳手续,以争取税务处理从轻。现就此,将有关管理规范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办理补申报和缴纳的税款,属于稽查部门已查实的问题,纳税人的上述行为不影响稽查部门对该问题的审理定性,不影响税务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罚,稽查部门仍按管理规范,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征收部门已确认纳税人补申报和缴纳税款系稽查部门查补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注明“查补”应征类型。
三、稽查执行环节对纳税人的上述行为,应认真核实纳税人补申报的应缴税金和有关会计科目的处理,是否与<<税务处理决定书>>的查补事项一致。对纳税人已作应缴税金会计处理并缴交入库的,视同稽查案件已执行或部分执行,对征收部门未执行的滞纳金和罚款,仍应履行执行职责。会计核算岗位人员凭执行责任人的《视同执行报告》(附件)文书,做冲减“待征税金”的税收会计处理。
四、税务部门内部考核税收稽查收入,应将纳税人上述行为的税收,统计为稽查查补数与入库数。
二OOO年八月三日
主题词:纳税 纳税人申报 税款 通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六日印发
打字:杨水能 校对:欧宗华
附件:
视同执行报告
厦 国税执字(××××)×××号
(纳税人名称),税号: 。因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于 年 月 日,被我局以厦 国税处字(××××)×××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作出:补增值税 元、消费税 元、所得税 元,滞纳金 元,合计 元;罚款 元。上述税款在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前,已于 年 月 日,由纳税人自行向征收局(科所)补(或合并)申报增值税 元、消费税 元、所得税 元,滞纳金 元,合计 元,并于 年 月 日缴纳入库增值税 元、消费税 元、所得税 元,滞纳金 元,合计 元。经本执行人员审核相关会计帐簿凭证、纳税申报表和税收缴款书,纳税人补(合并)申报和缴纳的税款与<<税务处理决定书>>处理的补税事项一致且申报缴纳税款情况真实,相应会计财务处理正确。依照规定,<<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补税事项视同已(或部分)执行完毕。
附:1、<<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一份;
2、税收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份;
3、相关会计分录处理凭证(复印件) 份;
4、纳税人情况说明一份。
执行报告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