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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税流[1999]52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厦国税流[1999]52号 我要评论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厦国税流[1999]52号

全文有效

1999-09-29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税明电〖1999〗10号、国税函〖1999〗560号及我市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粮食收储任务是指承担国家、省、地(市)三级政府的粮食收购、储备任务,对承担我市粮食供应总量平衡计划而购销的粮食亦属收储任务的范畴。

二、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只可经营上述收储任务的业务,不可经营其他业务,经营其他业务的则不享受免税政策。

三、我市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市国税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共同审核确定。

四、由上述三部门共同审核确定的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填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格认定表”,并经三部门签署意见同意后,凭该表向国税征收部门办理粮食免征增值税手续。

五、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免税粮食及政府储备食用油的销售企业,可凭粮食部门或市政府批准其经营免税业务的有关资料,到国税部门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六、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论规模大小,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给一般纳税人粮食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以销售方收到的全部款项为价税合计数进行换算,购买方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销售方则以价税合计数为记帐销售额。

七、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9年要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粮食销售业务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以前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格认定表

企业名称 地址 电话
经营范围 纳税人登记号 财务联系人

粮食部门审核意见:

 

 

 

 

 

签章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签章

 

 

国税部门审核意见: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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