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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实施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实施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18-10-24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市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提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以及相关配套制度规定要求,现就实施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诺对象

  厦门辖区内的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二、承诺内容

  承诺对象以书面形式公开作出承诺,承诺的内容包括:

  (一)在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认真履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的各项义务。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要求,主动按规定时限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遵循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接受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行为承担责任,自愿接受相应处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按照信用管理要求,通过一定方式公示信用承诺信息。

  三、工作流程

  (一)告知。《信用承诺书》(附件1)由市局制定统一文本,由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并指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填写。2018年12月15日前,主管税务机关应完成对已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告知。

  (二)承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首次通过网报系统报送信息采集表前,填写并书面提交《信用承诺书》,信用承诺书须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名称等信息发生变更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重新提交《信用承诺书》。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承诺书后,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纳入实名制管理,并为该机构开通网上采集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功能,指导机构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

  (三)存档。《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方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保存并归档管理。

  (四)公示。主管税务机关要按《信用承诺台账》(附件2)格式建立台账,并于每月10日前报送市局纳服处。市局将信用承诺纳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并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信息公开渠道公开信用承诺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是落实构建社会信用体系部署要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重要意义,将信用承诺制度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单位要结合业务工作开展信用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执行信用承诺制度,不断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社会环境。

  (三)落实管理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用承诺制度的施行工作,建立相应的信用承诺制度落实机制,明确相关管理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信用承诺制度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附件:(略)

    1.《信用承诺书》

    2.《信用承诺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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