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厦门  >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适用最低工资缴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适用最低工资缴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适用最低工资缴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12.31  

各缴费单位:

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6号)文件,厦门市自2020年1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00元/月。因此,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几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按新公布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请各缴费单位做好2020年1月份社保账目的核对工作,特此通知。

附件: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闽人社发〔2019〕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现将调整后的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以及适用范围予以公布,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各项参考因素发生较大变化,再适时作调整。

附件:

1.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2.福建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1月13日

附件1

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注:上述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

附件2

福建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注:上述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