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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征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征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12.31

各缴费单位及参保人:

  为落实《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医保〔2019〕126号)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征缴,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费率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之和确定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保持不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我市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35%。

  三、灵活就业人员仍按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缴费,不参加生育保险。

  附件: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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