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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市政发[2004]31号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的通知

09-29 昌市政发[2004]31号 我要评论

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的通知

昌市政发[2004]31号

全文有效

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自治州驻市各单位: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2003]87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地税发[2003]108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征范围:

  乌奎公路以北,中山西路至佃坝乡乡界以南,头屯河以西,大西渠镇界口以东为城区开征范围;硫磺沟镇、大西渠镇、三工镇、六工镇、二六工镇、榆树沟镇镇区及七O一、二水、有色金属公司为建制镇开征范围。

  二、土地等级及税额的划分:

  一等地区及税额:城区塔城路以北、宁边路以南、头屯河以西、青年路、三工路以东,税额为2元/平方米。

  二等地区及税额:城区除上述以外,其他地区为二等地区,税额为1元/平方米。

  三等地区及税额:硫磺沟镇、大西渠镇、三工镇、六工镇、二六工镇、榆树沟镇镇区及七O一、二水、有色金属公司工矿区为三等地区,税额为0.5元/平方米。

  三、开征时间: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四、纳税申报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于每年的4月和10月份两次缴纳,每次期限为1个月。

  附件:昌吉州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税额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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