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肠衣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新国税流字[1998]76号
全文有效
针对各地对肠衣适用税率所反映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新国税流字[1995]89号文转发财税字[1995]52号文中的有关解释,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肠衣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请遵照执行。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