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西藏  >  藏国税函[2006]121号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函[2006]121号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09-29 藏国税函[2006]121号 我要评论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函[2006]121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现就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