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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锂矿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锂矿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5年8月17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充分体现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保证锂矿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有效防止乱开采和浪费国家资源的现象,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现对锂矿征收资源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着从轻从简、合理负担的原则,按照从量定额的方式,依据当前市场行情,对锂矿以0.5元/吨天然卤水的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税额标准将依据市场变动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二、由于天然卤水的数量难以准确掌握,为便于税收征管,可以锂精矿的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量,依选矿比折算出天然卤水的数量作为计税依据。由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依据各矿点品位等因素确定。

  选矿比=精矿数量(锂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天然卤水的数量)

  三、具体规定由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制定。

  四、西藏自治区对锂矿征收资源税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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