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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政办发[2008]151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贯彻落实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09-29 藏政办发[2008]151号 我要评论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贯彻落实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8]151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2月24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全区贯彻落实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区贯彻落实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有效遏制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蔓延,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净化发票管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8]124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贯彻落实好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

  近年来,我区有关部门始终紧抓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查处和打击工作,但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仍时有发生,不仅造成了严重的税收流失,而且成为违法犯罪的主要手段之一,为违法、违规人员侵吞国家和集体财产提供了便利,衍生了一系列恶果,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成为诸多消极腐败现象滋生的温床,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悖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性和复杂性,以及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要求和自治区的安排部署,协作配合,综合治理,扎实工作,切实加大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力度。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隐蔽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各地、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和社会各方面的广泛支持。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整体作战优势,形成打击合力,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开展综合整治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成因和态势,有针对性地选定重点地区或对象,迅速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以重点地区为突破口,带动综合整治工作的全面开展。要采取多种途径收集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传真、名片等发布兜售假发票案件线索,掌握不法分子兜售假发票的地点、人数、方式,及时向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通报;要重点加大对建筑安装业、娱乐业、餐饮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零售业的检查和整治力度,从中发现企业、单位利用假发票抵扣税款、虚列成本的偷税线索以及违反财经纪律利用职务犯罪线索,根据发现的问题,加大假发票来源的追查力度,一查到底。争取捣毁和端掉发票违法犯罪团伙和窝点,有效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三)严格纪律,依法办案。在综合整治行动中,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办案纪律,遵守保密规定,要在公正执法、依法办案的前提下,用足用好现有的法律手段,稳、准、狠打击各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四)充分利用媒体,展开舆论攻势。要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意义和目标,向广大群众宣传好发票法制知识;要用正反典型事例进行宣传教育,警示使用虚假发票的法律后果,提高群众识假防骗能力和增强依法索取与使用发票意识;要鼓励群众检举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行为;要加大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力度,震慑分化不法分子,教育鼓舞广大群众,扩大专项整治的社会效果。

  三、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集中力量开展对印制、兜售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整治工作,摸清印制、兜售假发票违法犯罪的源头和渠道,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查处一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尤其要严厉打击印刷、贩卖假发票的犯罪团伙。依靠基层群众组织对易于隐藏印制假发票窝点的城乡结合部、以及不法分子兜售假发票较为集中的车站、商场等区域进行重点整治。查处虚假注册公司从税务机关骗购空白发票并非法倒卖或代开发票。加强发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统一发票犯罪证据认定标准,规范案件移送程序,加大打击、惩处力度。

  (二)严肃查处使用虚假发票行为。以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行业为重点,坚决查处纳税人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加大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军队等使用虚假发票的查处力度,对使用虚假发票虚列支出、报销的,依法按贪污公款、侵吞国家资产从严惩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行政、刑事责任,还要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财会人员追究相应责任。问题严重单位要通报曝光,限期整改。

  (三)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对发票承印厂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检查发票防伪专用品购、存、用以及发票印制各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保证发票的使用和流向依法、规范、有序。

  (四)阻截发票违法信息的传播。深挖发票违法信息的源头,在全区范围内建立发票违法信息管控制度,运用技术手段对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站等传播的发票违法信息进行过滤,有效阻截违法信息。

  (五)加强监管,减少现金交易。加强监管措施,严格控制现金交易,鼓励转账支付。纳税人应保存银行转账凭证,以便税务机关能够有效核对发票记载内容的真实性;逐步在纳税人中推广使用公务卡,利用银行卡等进行零星购买、差旅等小额支付。对于大量使用现金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加大税务检查的频度和力度。

  (六)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加强发票法制建设,从制度上消除假发票的生存空间,是抑制发票违章、违法现象的根本措施。税务部门除进一步完善发票管理工作相关制度外,还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建立符合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规定的配套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接受发票单位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所取得发票的审查、核对,明确相关处罚标准,严格规范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的使用。

  四、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成立全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由自治区国税局、公安厅、财政厅、区党委宣传部、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厅、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审计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法制办、西藏军区政治部、西藏军区后勤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各相关部门在全区范围内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进行综合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税局,具体承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小组及协调小组办公室通过联络员制度开展日常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针对整治工作所面临的问题,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自治区国税局: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与公安部门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对纳税人违法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税收检查;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发放购物卡的商业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严肃处理开具和使用虚假发票的机构;研究制定普通发票等凭证的稽核办法。

  (二)自治区公安厅:与税务部门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三)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会同公安、税务共同建立阻截发票违法信息的日常工作机制,具体负责运用技术手段对通过手机信息、互联网站等传播的发票违法信息进行阻截。

  (四)自治区财政厅:加强财政票据管理,严格监督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查处违法违规制售、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自治区审计厅:加大对审计监督对象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力度;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涉嫌税收违法问题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税务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自治区监察厅:加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非纳税单位执行财经纪律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自治区工商局:依法查处利用虚假注册公司从事虚开、代开发票和制售假发票、假证件活动。

  (八)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依法严格监测大额现金交易,加大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力度。会同税务部门完善银行、税务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九)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协助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公安厅、国税局、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相关法规、规章的修改意见。

  (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做好发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十一)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导各级人民检察院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指导各级人民检察院及时查处隐藏在发票犯罪活动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十二)西藏军区政治部、西藏军区后勤部:加强对军队及军队所属单位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管理及财务监督工作;依法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取得使用假发票或其他不合法凭证涉嫌犯罪的,依法侦查并移送起诉。

  (十三)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各级综合治理组织做好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综合治理工作,逐步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整治工作纳入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体系。

  (十四)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组织开展依法使用发票的社会宣传工作,协调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附件:西藏自治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的职责及组成

  一、协调小组主要职责及组成

  (一)主要职责。

  组织和协调各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在全区范围内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发送发票违法信息等进行综合治理。

  (二)组成人员。

  组 长:戴 建 国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陈 文 通 自治区国税局副局长

  安 晓 晖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文 秋 良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成 员:余 官 玉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宋 民 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

  格桑平措 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晋美次仁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李 隆 仕 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副行长

  刘 秀 宏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罗旺次仁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续 文 钢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多 吉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肖 茂 光 西藏军区政治部副主任

  庄 劲 松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杨 承 碧 自治区国税局副局长

  二、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及组成

  (一)主要职责。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税局,具体承办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协调小组工作案件和需要协调小组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应建议;督查落实协调小组议定事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工作;收集、掌握和向成员单位反馈有关全区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等信息资料;做好其他日常工作。

  (二)组成人员。

  主 任:杨 承 碧 自治区国税局副局长

  副主任:马 端 仁 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局长

  阿旺次仁 自治区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副总队长

  刘 力 春 自治区财政厅综合处副处长

  冯 征 西 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魏 忠 梅 自治区国税局征管处副处长

  成 员:张 先 群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处处长

  德吉央宗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马 玉 魁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

  蒙 玉 骏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

  胡 文 飞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处长

  扎西江村 自治区监察厅纪检室主任科员

  张 紹 琴 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处长

  帕巴西绕 自治区审计厅法规处处长

  杨 锐 自治区国税局办公室副主任

  刘 全 洪 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

  土 登 自治区国税局票证中心主任

  李 九 成 自治区工商局公平交易处副处长

  姚 桂 侠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综合处主任科员

  王 军 西藏军区政治部保卫处处长

  张 石 贵 西藏军区后勤部财务处副处长

  三、其他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本地的整治工作,同时将协调小组机构名单及时报送给自治区协调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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