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浙江  >  浙地税征[1997]2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地税征[1997]2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09-29 浙地税征[1997]23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地税征[1997]23号

全文失效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希一并遵照执行。

  一、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和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修理费列支及有关规费列支问题,可参照企业标准和办法,具体由县、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个体工商户购置税控收款机,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按固定资产处理;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按低值易耗品处理。

      抄报:国家税务总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