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及解读(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征求意见
2020.9.15
征集时间:2020-09-15至2020-09-22
为平稳有序开展浙江省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工作,我局拟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及解读(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0年9月15日至2020年9月22日期间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阅读上文,并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方式向我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1.寄件地址:杭州市体环二路1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处,邮编310007。
2.电子邮件:982542455@qq.com。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及解读(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0年9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今年一季度以来,受各种因素影响,国际原油价格持续低于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触发了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条件,根据《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137号)规定,现就浙江省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有关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符合《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各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为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由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浙江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如实填报《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并缴纳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对全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浙江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应当在缴纳义务人申报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时,主动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税务总局相应调价窗口期的征收标准。
三、缴纳义务人原则上按季申报缴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按季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按年缴纳。按季缴纳的,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并缴纳应缴费款,按年缴纳的,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次年3月底前,浙江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根据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汽油、柴油实际销售数量,对缴纳义务人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进行汇算清缴。
四、2020年一季度、二季度应缴的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应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缴纳。缴纳义务人可到浙江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或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http://etax.zhejiang.chinatax.gov.cn/)办理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缴纳事宜。
五、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0年9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征求意见稿)
一、公告的背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管工作的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范围、征收机关、申报义务、缴纳期限、办理渠道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确保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了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为符合《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各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
(二)《公告》明确了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须向浙江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如实填报《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并缴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对全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浙江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应当在缴纳义务人申报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时,主动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函告税务总局相应调价窗口期的征收标准。
(三)《公告》明确了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期限的基本规定,同时明确了2020年度一、二季度应缴的风险准备金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报、缴纳。
(四)《公告》明确了申报缴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办理渠道。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