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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发[2006]10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

09-29 浙地税发[2006]101号 我要评论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6]10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涉外税管理分局:

  现将《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6]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希一并执行。

  一、各级地税局应组织从事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及从事涉外税收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正确理解和把握《规程》的主要内容,行使好协定赋予的权利,承担起相应的义务。

  二、情报交换的部分业务需求将在TF2006版部分体现,因此,通过该系统采集、处理相关业务,要严格按照保密要求做好情报交换的保密工作。

  三、向缔约国提供自动情报编号规定如下:第1、2位数为编制情报年份后两位数;第3、4位数为省级单位代码,我省地税为24;第5、6位数为市地局代码,代码表如下:省涉外税管理分局00、杭州01、温州02、嘉兴03、湖州04、绍兴05、金华06、衢州07、舟山08、台州09、丽水10;第7至 10位数由各市局依序编号。例如,情报编号0724010001代表2007年(07)浙江(24)杭州市地税局(01)提供的第1份自动情报(0001)。

  各地在执行《规程》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省局(外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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