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台县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台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8.7.20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天台县税务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不符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了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天台县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天台县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天台县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天台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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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5日 |
天台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严格按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核算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和增值额,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资料并办理清算手续;自2014年8月1日起,对确需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含2014年8月1日之前未清算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不低于5%的征收率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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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严格按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核算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和增值额,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资料并办理清算手续;自2014年8月1日起,对确需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含2014年8月1日之前未清算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不低于5%的征收率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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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天台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补充通知 |
2005年7月15日 |
天地税政[2005]23号 |
第一条:生产企业应根据当地国税征收机关退税部门审核盖章(或网上确认同意预免抵)后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申报时附复印件)中的“当期免抵税额”确定为计税依据,在次月的税款征收期内,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年终凭当地国税征收机关退税部门审核盖章后的《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清算表》(申报时附复印件)到地税部门办理年终结算,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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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生产企业应根据当地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审核盖章(或网上确认同意预免抵)后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申报时附复印件)中的“当期免抵税额”确定为计税依据,在次月的税款征收期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年终凭当地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审核盖章后的《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清算表》(申报时附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终结算,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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