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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办函[2006]18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商贸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纳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09-29 杭政办函[2006]184号 我要评论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商贸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纳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6]184号

全文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促进商贸连锁经营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3]10号)精神,结合杭州市商贸连锁经营发展的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商贸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纳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商贸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纳税的有关条件和规定。

  (一)市区商贸连锁经营企业总机构与各分支机构(直营门店)需采取微机联网,由总机构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采购配送。

  (二)实行统一纳税的市区商贸连锁经营企业的税收仍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符合条件的商贸连锁经营企业可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各分支机构(直营门店)销售情况,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三)为保证新设立各分支机构(直营门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原则上由市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总机构与各分支机构(直营门店)各自的销售收入,并结合配送中心的业务量确定分配比例,在次年对地方财政所得一次性返还给分支机构(直营门店)所在地财政。

  二、市区商贸连锁经营企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直营门店),其所涉及的投资额应按照市有关规定进行统计作为所在地政府招商引资考核计分依据,由市内外资考核办公室进行考核计分。具体工作由市内、外资考核办公室负责。

  三、市区商贸连锁经营企业原设立的跨城区独立法人子公司,可通过“一歇一开”的办法注销子公司,重新开设由总机构实施统一规范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采购配送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直营门店)。商贸连锁经营企业跨城区新开设直营门店可按非独立法人机构申请登记。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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