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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关于市本级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调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关于市本级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调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全文有效

2018.9.30

为确保2018年10月1日个人所得税改革过渡期政策落实,现就调整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以30%作为下浮比例调整市本级个体行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

二、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从事临时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0.56%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环节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支付应税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直接征收。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衢州市本级个体行业个人所得税新征收率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

关于市本级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调整

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明确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资、薪金所得先行执行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并适用新税率表,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新税率表的新税法过渡期政策。

二、行业分类

行业分类标准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结合我市产业结构现状,个体行业划分为工业、商业等28项个体行业。        

三、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浙税〔201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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