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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地税政[2006]113号瑞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印花税纳税地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09-29 瑞地税政[2006]113号 我要评论

瑞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印花税纳税地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瑞地税政[2006]113号

全文有效

稽查局:

  你局《关于印花税缴纳地点和所遇问题请给予明确》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浙地税发[2002]94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对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印花税纳税地点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合同签订地在我市、建筑劳务发生地在我市的,印花税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

  二、合同不在总机构所在地签订、但建筑劳务发生地在我市的,印花税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

  三、合同签订地不明确的,以建筑劳务发生地为纳税地点。

  四、合同在总机构签订并已缴纳印花税的,对已缴纳的印花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认可。同时告知建筑安装企业以后发生的印花税纳税义务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五、对超过外经证或合同所签额度部分的建筑劳务发生额,应按规定补缴印花税。

  以上规定请各分局和税源管理科一并执行,在执行中如遇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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