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单位税务登记管理的通告
瑞地税[2006]111号
全文有效
为规范教育劳务单位税务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的规定,现将教育劳务单位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税务登记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提供教育劳务的单位,均要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具体包括:
1.高中、初中和小学;
2.各类职业学校、技术学校;
3.各类高等教育单位,包括分校和函授部等;
4.幼儿园、托儿所;
5.各类进修班、培训班、辅导班;
6.其他教育劳务单位。
二、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的资料
经批准设立的教育劳务单位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应填报《税务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1.核准设立的执业证件(公立学校证件已遗失的,以申请报告代替);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4.民办和私立的股份制教育劳务单位《章程》或《协议》以及房产、地产权属证书的复印件。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教育劳务单位,提供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三、办理登记时间
1.已设立的教育劳务单位应在2006年8月31日前持有关资料到瑞安市国地税联合办证中心(瑞安市马鞍山路2号)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2.新设立的教育劳务单位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即收到第一笔收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四、逾期处理
上述教育劳务单位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