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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地税政[2006]34号义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政府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09-29 义地税政[2006]34号 我要评论

义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政府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义地税政[2006]34号

全文有效

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为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浙财预字[2006]1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6年5月1日起(费款所属期,下同),对我市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 3%征收教育费附加。对我市境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对已按老办法申报缴纳的单位和个人,应在7月份征期申报缴纳时进行一次调整清算,缴纳不足部分应予补足;超过应纳部分,抵扣7月份应缴费款,抵扣不完的,根据缴费人申请,可以留待下期抵扣或退还缴费人。

  三、今年5月1日前欠缴的教育附加,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略)

  1.《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 (浙政发[2006]31号)

  2.《关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财预字[2006]15号)

  3.《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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