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
湖国税征[2006]15号
全文有效
2006年7月7日
各县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各分局,机关各处室、中心:
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浙国税征[2006]2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辖区范围内的利废企业设立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所收购的废旧物资全部销售给利废生产企业的,使用百元版收购统一发票确实不能满足其经营实际需要的,按规定的程序、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准予领购电脑版千元收购统一发票。
二、除上述第一条以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原则上不予使用千元版收购统一发票。对个别收购数量和金额确实较大的经营单位,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可准予其领购电脑版千元收购统一发票。
三、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法人代表为非本辖区居民的,一律不准领购千元版收购统一发票。
四、准予领购电脑版千元收购统一发票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应一律使用统一的计算机开票软件系统,由其自行到湖州国税网站下载软件,对开票软件进行升级使用。
附件: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