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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二[1996]237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公司资质认定标准的通知

09-29 浙地税二[1996]237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根据浙地税发[2002]108号,本文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公司资质认定标准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6]237号

全文失效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

  我局制定的《租赁费税务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求对租赁公司资质认定的具体标准予以明确。为此,现对租赁公司资质认定的标准暂作如下统一[以下条件原则上应同时具备],请各地结合《试行办法》认定审核,做好租赁公司的资质认定工作。

  1.租赁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2.租赁公司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

  3.租赁公司信用等级:A级以上;

  4.租赁公司资产负债率:85%以下;

  5.租赁公司资金回笼率:90%以上;

  6.租赁公司项目设备费负担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息70%。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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