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建筑用石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绍市地税政[2004]103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1月23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税务分局: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110号)精神,经绍兴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我市建筑用石资源税税额标准为每吨1元。请结合省局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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