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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农税字[2004]13号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批复的通知

09-29 浙财农税字[2004]13号 我要评论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批复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4]1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作如下补充规定:对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统一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请结合我省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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