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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国税流[2004]1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享受税收优惠集成电路产品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09-29 浙国税流[2004]10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国税法[2007]12号)文件,本文自2007.7.13日起停止执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享受税收优惠集成电路产品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4]10号

失效

杭州、湖州、衢州市国家税务局,开化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享受税收优惠集成电路产品名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税函[2003]138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对照《名录》所列集成电路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按浙国税流[2000]171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退税手续,并将退还增值税税款情况于2004年2月20日前(以市为单位)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享受税收优惠集成电路产品名录(第一批)》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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