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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发[2003]145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确定所得税征收率问题的通知

09-29 浙地税发[2003]145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确定所得税征收率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3]145号

失效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明电[2003]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确定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即时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全省统一为3.3%。

  各地在具体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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