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浙江  >  浙地税发[2003]107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3]107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09-29 浙地税发[2003]107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3]107号

全文失效

2003年8月22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 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仍按现行适用税额标准执行,即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每吨2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每立方米3元。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