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6]570号
全文失效
2006年12月14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见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见附件2)等文件精神,我省将从2007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省局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由征管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各处室职责分工如下:
(一)征管处
1、优化、指导货运发票业务流程。
2、组织新版货运发票的印制、发放。
3、汇总统计税控盘、传输盘使用户数、数量及使用情况。
4、组织做好对基层税务机关的师资培训。
(二)信息中心
1、落实税控盘/传输盘的选型招标工作。
2、负责应用环境搭建、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票、采集软件安装等技术工作。
3、负责开票软件(包括自开版、税务机关代开版、中介机构代开版)的维护、升级工作。
4、做好对各基层税务机关的技术培训辅导工作。
(三)税政一处
负责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推行应用过程中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四)计财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分税收票证尺寸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421号)要求,落实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中使用的税收票证(已另行发文)。
各地要参照以上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
二、认真做好全面推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组织购买税控盘/传输盘。经过招标,确定北京旋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我省的税控盘/传输盘产品供货商。首次购买工作由省局统一发订单并收货,再由各级地税机关初始化后发至用户;此后由各市、县(市、区)地税局直接与产品供货商联系购买并发放。具体采购要求按照省局与北京旋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盘/传输盘供货合同》(见附件3)有关规定执行。
为做好首次购买工作,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省局的要求(已另行发文)及时分户统计税控盘/传输盘需求数量并汇总上报省局;同时要重视做好宣传工作,避免纳税人因税控盘/传输盘购置问题出现抵触情绪而影响整体推行工作进度。
(二)认真做好应用培训工作。省局负责组织对各市、县(市、区)地税局进行师资培训(已另行发文)。在省局师资培训基础上,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应于2006年12月24日前完成对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包括代开票税务机关和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应用培训。
(三)各级地税机关应按照“分工、合作、监督”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将《公路、内河货运业发票税控系统营业税“票表比对”及货运发票稽核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见附件4)明确的岗位职责,按照现行省局统一的岗位设置要求进行分解落实。
(四)在2006年12月24日前,各级地税机关应认真对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逐一检查落实好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货运发票开票软件的运行环境准备工作。
(五)总局要求在全面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同时,开具带有税控码的新版货运发票。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往年同期用票情况,做好计划报送工作,及时向省局票证中心申领并发放新版货运发票。旧版货运发票可使用至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前。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规定做好旧版货运发票的清理缴销。对逾期使用的,按发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对库存的空白旧版货运发票,各级地税机关应在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后10日内做好盘存、统计工作并上报省局票证中心统一核销。
三、对强化后续服务的相关要求
(一)根据税控盘/传输盘产品采购合同规定,供货商提供10%的备货。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应指定专人负责备货的保管、调换,及时将收回的损坏盘转交供货商并相应增加备货。
(二)要建立健全货运发票开票软件和税控盘/传输盘的应急解决机制,畅通应用问题解决渠道。各市、县(市、区)地税局除对外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和供货商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方式外,还要专门成立由技术人员、业务骨干组成的应用工作小组,提供“7*8”的技术支持服务,确保使用单位开票软件和税控盘/传输盘出现问题时能及时得到有效解决。
货物运输业是推动浙江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各级地税机关务必要高度重视,从优化我省产业结构的角度出发,以持续打造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为立足点,抓紧、抓实、抓好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
四、我省原则上从2007年1月1起全面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在此前各地应做好全部准备工作,统一实施的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附件:(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
3.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盘/传输盘供货合同
4.公路、内河货运业发票税控系统营业税“票表比对”及货运发票稽核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