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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农税字[2006]3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改制契税政策的通知

09-29 浙财农税字[2006]36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本文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改制契税政策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6]36号

全文失效

2006年12月11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所属市县不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事业单位改制契税政策的精神,现明确如下:

  国有事业单位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对于改建前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新设公司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征收契税;对改建前后投资主体没有变化,新设公司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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