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
[93]浙税明电14号
全文失效
1993年12月31日
各市、地、县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
鉴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征收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待新条例公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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