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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二[1998]26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系统所属种子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

09-29 浙地税二[1998]268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此文件全文已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系统所属种子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

浙地税二[1998]268号

全文失效

浙江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要求免征农业系统所属种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函》(浙农函[1998]1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1号)及《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种子公司的生产、加工、经营是为农业服务的实际情况,同意对我省农业系统的种子公司(站)生产、加工、经营种子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种子公司(站)生产、加工、经营种子业务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抄送: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分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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