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
浙银发[1998]564号
全文有效
1998年9月8日
人民银行各市、地、县分支行;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中信实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投资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交通银行杭州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银发[1998]3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机关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时,税务人员应出示税务检查证。
二、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责令其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后24小时内(遇节假日顺延)向其开户金融机构送达“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撤销暂停支付的税收保全措施。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在税务机关送达的“扣缴税款通知书”限定的扣缴税款期限内无法实现扣缴税款的,应当在截止日后24小时内(遇节日顺延)书面通知税务机关,并说明理由,以便税务机关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
四、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暂停支付和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金融机构应当协助和配合,以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对无故拒绝税务机关执行暂停支付、扣缴税款或者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储蓄)帐户,以及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存款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