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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征[1998]9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

09-29 浙地税征[1998]90号 我要评论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征[1998]90号

全文有效 

1998年6月19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已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完成1998年度税务登记验证工作的市县(区),除发通告部署自查自纠外,重点清查工作可结合与工商登记联网或与工商部门、技术监督和民政等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有重点地清查已办理工商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有关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之间的具体协作办法,省局将另行下文。

  二、针对我省地税工作实际,重点清查工作可结合饮食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行业性的专项检查工作一并进行,重点清查对象是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应申报而未如实申报的个体经营户。

  三、为发动纳税人进行自查自纠,省局将统一就清查工作的有关事宜在浙江日报等报刊上予以通告,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部署自查自纠。

  四、清查过程中,各地应随时上报典型案例及采取的相应措施等清查动态,并于10月上旬由市地汇总上报清查工作总结。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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