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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行初106号银川市兰山砂石厂与银川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银川市兰山砂石厂与银川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2-19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宁0106行初106号

原告银川市兰山砂石厂,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法定代表人白雪亮,厂长。

委托代理人廖仕梅、吕津勇,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银川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柳向阳,李自如,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马建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柳向阳,李自如,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市兰山砂石厂与被告银川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中,因银川市兰山砂石厂的法定代表人白雪亮被刑事羁押,相关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涉及本案的部分事实无法查实,本案无法正常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建明

人民陪审员  杨民生

人民陪审员  李彩虹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马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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