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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宁0104执3640号银川市兴庆区南区地方税务局与宁夏前程无忧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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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兴庆区南区地方税务局与宁夏前程无忧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13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0104执3640号

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南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华西街327号。

法定代表人:马勇。

被执行人:宁夏前程无忧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南熏西街375号。

法定代表人:莫凡。

银川市兴庆区南区地方税务局申请执行宁夏前程无忧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一案,依据银川市兴庆区南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银兴南地税社征字[2018]0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银川市兴庆区南区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银川市兴庆区南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银兴南地税社征字[2018]001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南区地方税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永孝

审 判 员   陈 璐

审 判 员   戴岩松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立阳

书 记 员   章继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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