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信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与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第一分局其他行政行为管辖行政裁定书
案 由 其他行政行为 案 号 (2019)藏01行辖1号
发布日期 2019-11-29 浏览次数 43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藏01行辖1号
原告:拉萨信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西藏曼陀罗酒店六楼。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江苏路34号。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第一分局,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江苏路34号。
拉萨信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拉萨市税务局第一分局其他纠纷一案,城关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属于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为确保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