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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公交一卡通开具发票无法报销

公交一卡通开具发票无法报销

发布时间:2020-04-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提交时间 2019年12月27日 答复时间 2020年1月2日
答复人员 局长信箱终审员 答复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问题详情 您好:现在使用公交一卡通充值,开具的发票内容为“交通卡充值”,公司财务以预付卡的发票不得使用为由不予报销。请问,地铁、公交可以先使用后充值吗?如果不行,请问这些发票有用吗?请予以解决,谢谢。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根据您所述的情况,企业所得税处经过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

     故,企业人员因公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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