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开户行及账户”栏信息是否必须填写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0-04-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提交时间 | 2019年12月30日 | 答复时间 | 2020年1月8日 |
答复人员 | 局长信箱终审员 | 答复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
问题详情 | 北京市税务局、海淀区税务局:您好! 我想咨询下,购买方为企业,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购买方、销售方双方是否都必须填写“开户行及账号”栏?如果销售方未填写此栏,所开具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 ||
答复内容 |
您的来信已收悉。对您咨询购销双方“开户行及账号”栏是否必须填写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购销双方均需填写“开户行及账号”,如未填写,您有权拒收。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