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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稽查案例>地方稽查案例】某房地产公司隐瞒收入偷税案

【稽查案例>地方稽查案例】某房地产公司隐瞒收入偷税案

2018-11-14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6年3月,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A花园和B宾馆项目中,拖欠税款60多万元,隐瞒收入偷税100多万元。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0年12月登记注册,注册资本618万元。2000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该公司共开发A花园、B宾馆、C大厦三个房产项目,并且三个项目都已完成施工。

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管理办法。到2005年12月31日止,该公司未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二、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通过近四个月的内查外调,专案组彻底查清了该公司开发的三个房产项目从2000年到2005年度收入情况及隐瞒收入少缴税收情况。其中:①采用虚假纳税申报手段,少申报账面销售不动产应税收入(含预收售房款)979.2万元;②设立账外账少列收入(含预收售房款、银行按揭、售房现款)1257.5万元,未进行纳税申报;③在账簿上少列售房收入(取得银行按揭款挂“长期借款”账户553.5万元、挂“其它应付款”账户91.8万元)645.3万元;④签订销售不动产合同170份,金额2845.7万元,启用账簿12本,应缴印花税0.8万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0.2万元。

根据税收政策规定计算以上问题,该公司共少缴地方税费267.9万元。其中少缴营业税146.3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2万元、教育费附加4.4万元、企业所得税77.9万元、土地增值税28.5万元、印花税0.6万元。

(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以及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缴该公司营业税146.3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2万元、教育费附加4.4万元、企业所得税77.9万元、土地增值税28.5万元、印花税0.6万元。

2.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79.1万元。

3.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规定,对少缴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企业所得税定性为偷税,处以罚款234.4万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少缴的印花税处以一倍罚款0.6万元。

鉴于该公司的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将该公司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公司开发的B宾馆是产权式酒店,投资成本过大、债务过多,宾馆自开业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多位债权人已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偿付债务。法院受理后,已在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准备对公司进行破产并拍卖B宾馆。公安机关受理此案后进行立案查处,并已向法院申请在拍卖B宾馆时协助执行稽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入库。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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