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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境内公司之间转让位于境外的货物的增值税处理

境内公司之间转让位于境外的货物

留言时间:2020-08-25

咨询对象

北京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目前境内甲企业将位于境外的货物销售给同属境内的乙企业,请问,甲企业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如果该收入需要交纳增值税,那后来该货物进口入关时,由谁交纳报关时的增值税,是否存在重复征税?

附件

境内公司之间转让境外资产.docx

答复机构

12366北京中心

答复时间

2020-08-26

答复内容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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