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9-02
咨询对象
北京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中明确说对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又规定了15%加计抵减政策,请问,如果生活性服务业在2019年10月之前已经适用了10%加计抵减,10月份新政出来后满足15%加计抵减条件,那么当年10-12月是否可以适用15%加计抵减呢?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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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12366北京中心
答复时间
2020-09-03
答复内容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纳税人如果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2019年10月至12月可以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由于10%加计抵减政策和15%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主体不完全相同,因此,已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在首次适用政策时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不能沿用原《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